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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管理体制

内政部是英国移民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国籍、护照、签证和出入境管理,有四项核心任务:一是根据法律制定移民政策,确定移民业务的总体法律框架。二是根据移民政策制定移民规则,确定入境和居留英国的标准。三是根据移民政策和规则做出个案决定,确定谁符合入境和居留英国的资格。四是确保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入境和将无居留许可的人员驱逐出境。

内政部内设或主管的机构有非内阁部门(Non-Ministerial Departments)、执行机构(Executive Agency)和非部属公共机构(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非内阁部门,是具有监管或检查职能的中央政府部门,有自己独立的预算和账目(资金由议会直接投票决定)。通常由法定的委员会而不是政府部门大臣领导,通过主管内阁大臣向议会负责。执行机构,在法律上是中央政府部门的一部分,在行政上是独立的,在大臣负责制的框架内履行特定职责。非部属公共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在大臣制定的战略框架内向其提供建议或承担部分行政或监管职能。本节主要介绍内政部设置的执行机构和主管的非部属公共机构。

一、部属执行机构

多年以来,移民与国籍局(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Directorate)负责处理移民、庇护和国籍事宜,隶属于内政部。20世纪90年代以前,移民与国籍局的主要工作是处理移民案件,特别是来自印度次大陆的家庭移民。

20世纪90年代开始,移民与国籍局的主要工作随着大量难民涌入而转至庇护事宜处理。2007年4月1日,移民与国籍局因长期无法有效应对大量积压的庇护案件等原因被撤销重组为边境与移民署(Border and Immigration Agency)。2008年4月1日,边境与移民署被英国边境署(UKBorder Agency)取代。

2013年,英国边境署因长期提供不准确的难民信息和非法移民遣返不力等原因被撤销,其职责转移至内政部的三个局:负责边防管控和检查的边境检查局(Border Force),负责移民执法的移民执法局(Immigration Enforcement)和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的英国签证与移民局(UK Visas and Immigration)。

此外,皇家护照局(HM Passport Office)负责英国护照签发。这四个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内政大臣(Home Secretary)任命,向其汇报工作。

(一)边境检查局

边境检查局,主要负责出入境口岸的移民和海关检查,通过促进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流动以保护边境安全和促进国家繁荣。该局约有8千名职员在英国海内外140个出入境口岸从事移民和海关检查工作。除了出入境检查,该局还负责海岸线巡逻和船舶检查,收集情报,以及向警方和安全部门通报可疑人员。

该局优先处理的事项有以下五项:

威慑和阻止损害英国国家利益的人员和货物入境;

促进国内外人员和贸易的合法流动;

保护和征收跨境贸易的关税收入;

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提供兼具效力和效率、物有所值的服务。

该局具有移民执法权和海关执法权,分别由移民官员和海关官员行使。1971年《移民法》授权移民官员在口岸和内地检查、逮捕和拘留犯罪嫌疑人。

根据2009年《边境、公民与移民法》规定,该局移民官员可以被指定为海关官员,行使海关官员的职权,例如逮捕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没收违禁物品,检查进口货物的缴税情况。移民官员和海关官员根据工作需要互相调配,有利于实现警力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移民执法局

移民执法局,主要负责移民执法,是内政部负责防止滥用移民制度、加强移民法的合规性、追捕移民罪犯和保护弱势群体的部门。

该局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阻止,防止外国人非法进入英国,瓦解有组织犯罪集团;

二是管理,识别在英国没有身份的外国人,与之保持联系直到案件终结;

三是遣返,遣返无权留在英国的外国人,特别是危害性大的人员。

四是保护,保护英国公众和经济、维护移民体系完整和保护弱势人员。移民执法官员多数情况下行使的是行政权。

针对情节严重的嫌疑犯、面临指控的累犯以及使用伪造证件的人员,移民执法官员也可以行使刑事权。移民执法官员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向上级请示并经同意后才可予以拘留和遣返,并应办理书面手续。

(三)英国签证与移民局

英国签证与移民局,主要负责处理签证、庇护、入籍和移民担保注册事宜。该局在英国境内外设有签证中心,约有7500名职员,每年处理约300万份赴英访问、学习或工作签证。签证官由英国签证与移民局统一派驻,不隶属使领馆。

英国境内外的所有签证、居留申请都通过英国签证与移民局的官网系统提交,签证官在受理申请材料、提取生物信息并传回英国内政部审核确认后审批签发。

该局有五项职责:

一是签证服务,处理外国人到英国访问、学习、工作等签证事宜;

二是入籍服务,处理外国人加入英国国籍事宜;

三是庇护服务,为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人员提供保护;

四是担保注册服务,处理雇主或教育机构的担保人资格事宜。

五是申诉处理,处理申请人请求被拒绝后提起的申诉。

(四)皇家护照局

皇家护照局,是英国护照的唯一签发机构和英格兰、威尔士的民事登记管理机构。该局有两个职责:一是为居住在英国的英国国民提供护照服务,与外交、联邦和发展部一起为海外英国国民提供护照和旅行证件服务;二是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登记事宜。该局成立于2006年,2013年前被称为身份和护照服务局,在英国有7个地区护照分局和50多个护照面试点,每年签发护照500多万本,并提供验证服务以协助商界和政府部门预防欺诈。该局内设总登记处,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登记事宜,执行婚姻法,确保为出生、死产、收养、民事伴侣关系、婚姻和死亡登记提供有效和高效的制度。

二、非部属公共机构

内政部主管的非部属公共机构有三类:

第一类是执行性非部属公共机构,例如负责移民咨询行业监管的移民服务专员办公室(Office of the Immigration Services Commissioner);

第二类是咨询性非部属公共机构,例如负责就移民问题向内政部提供建议的移民咨询委员会(Mig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第三类是独立监督机构,例如负责监督内政部边境与移民执法效能的边境与移民独立总督察(Independent Chief Inspector of Borders and Immigration)。

(一)移民服务专员办公室

移民服务专员办公室,是由内政部主管的执行性非部属公共机构,负责管理移民咨询行业,制定行业标准,确保移民咨询机构符合资质、胜任岗位、以客户最大利益行事。该办公室基于1999年《移民与庇护法》而成立。

根据1999年《移民与庇护法》、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和2014 年《移民法》的授权,该办公室可以限制或改变顾问可承担工作的级别,对顾问提出纪律指控,申请限制令或禁令,起诉非法提供或宣传移民咨询或服务的行为,进入顾问处所,以及扣押顾问记录。

该办公室主要有以下四项职责:

一是发布移民顾问标准守则和其他指南;

二是管理顾问注册登记;

三是实施移民顾问守则,拒绝违反职业操守者进入移民顾问行业或取消移民顾问资格,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限制或起诉;

四是监管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移民顾问专业团体。

该办公室不提供任何移民建议,不推荐或支持任何特定的移民顾问。

(二)移民咨询委员会

移民咨询委员会,是一个独立、非法定、不受时间限制的咨询性非部属公共机构,负责就移民问题向政府提供透明、独立和基于证据的建议。

该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是内政部,工作主要由内政大臣委托领导。

2020年,该委员会首次就移民问题发布年度报告。

该委员会由一个约20人组成的常设秘书处提供支持。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包括经济学家、社会研究人员、统计学家、政策或通信人员。

该委员会通过实地调查、面对面访谈、广泛征求意见和限时征集证据的形式汇集各种信息并予以分析,在考虑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该委员会发布建议报告的当天也会送至内政大臣。内政部应慎重考虑移民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并做出正式回应。

(三)边境与移民独立总督察

边境与移民独立总督察(简称总督察),是内政部的独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内政大臣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庇护、国籍和海关方面的履职能力和效果,并向议会提交检查报告。总督察根据2007年《英国边境法》第48条规定设立,由政府任命又独立于政府,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总督察。总督察定期直接向内政大臣全面汇报工作,也可以不定期就个案向内政大臣汇报工作。总督察的工作完全独立于其他边境与移民执法部门。总督察一般不调查个案,但是出于审议一般问题的目的或在审议一般问题的背景下可以调查个案或就个案作出决定。总督察旨在通过不受约束、公正和基于证据的检查,提高内政部边境和移民职能的效率、效果和一致性,其工作原则是忠诚、求实、客观和公正。

三、其他公共机构

移民权力的合法行使离不开监督或问责。在内政部的内部监督机构之外,还有些外部监督和问责机构,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内政部运作的问责框架。在立法监督层面,议会特别委员会(主要是内政委员会)负责对内政部特定的移民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在行政监督层面,除了内政部内部申诉处理机构,家庭遣返独立专家小组(Independent Family Returns Panel)负责就被强制遣返的有儿童家庭的保障和福利项目向内政部提供建议,司法部的皇家监狱督察局(His Majesty’s Inspectorate of Prisons)和独立监督委员会(Independent Monitoring Boards)负责审查监督移民拘留设施的条件及其关押者的待遇。在司法监督层面,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Tribunal[Immigration and Asylum Chamber])和法院负责处理外国人不服内政部有关移民决定提起申诉或上诉的案件。

(一)家庭遣返独立专家小组

家庭遣返独立专家小组,负责就被强制遣返的有儿童家庭的保障和福利项目向内政部提供建议。该小组成立于2011年,由社会护理、警察和医生等不同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成员由内政部根据《公职人员任命管理规则》公开招聘。

家庭遣返独立专家小组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强制遣返的儿童的权益。该小组通过为内政部做出强制遣返有儿童家庭的决定提供安全和福利方面的建议,以确保被遣返儿童和家庭的福利需求得到满足。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避免被强制遣返的有儿童家庭被拘留。

根据2009年《边境、公民身份与移民法》第54A条规定,如何在每个家庭遣返案件中最好地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或将家庭拘留在离境前住宿设施的,内政部应咨询家庭遣返独立专家小组。内政部必须向该小组出示拘留合理性的证据,并表明考虑到了保障和促进家庭中任何儿童福利的需要。在离境前住宿设施中的拘留应作为最后的手段,且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家庭遣返独立专家小组的辅助功能是保障被羁押在入境口岸的儿童的权益。这是一项非法定职责,涉及偶尔需要将有儿童家庭羁押在边境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确定其可否入境的调查期间或在等待遣返航班期间。有儿童家庭通常被羁押在入境口岸拘留室,尽可能地与其他乘客分开羁押。有儿童家庭被羁押过夜或超过24小时的,通常会被转移到移民遣返中心指定的家庭住宿设施。该小组对在边境被拒绝入境的有儿童家庭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仅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才拘留儿童且拘留期限尽可能短。

(二)皇家监狱督察局

皇家监狱督察局,隶属于司法部,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和报告监狱、少年犯管教机构、安全培训中心、法院羁押场所和移民拘留设施的条件及其囚犯和被拘留者的待遇。

该局在移民拘留设施方面有两项任务:

一是定期检查移民拘留设施的条件和被关押人员的待遇。不同的移民拘留设施有不同的检查频率要求。移民遣返中心,至少每四年检查一次,关押有儿童的,检查频率会更高;居住型短期拘留设施(适用于一周以下的拘留)至少每四年检查一次;非居住型短期拘留设施(适用于24小时以下的拘留),至少每六年检查一次。此外,针对被拘留者遣送回国的护送,每年检查两到三次。检查频率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发布检查报告揭示存在的问题,并向相关当局提出建议,以改善被拘留者的待遇和条件,确保移民拘留是人道、安全和体面的,使被拘留者被关押在非惩罚性和非监狱的环境中。

(三)独立监督委员会

独立监督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部,由一千多位无偿志愿者组成,负责监督监狱和移民拘留设施遵守相关规则和标准,确保囚犯和被拘留者受到公平、公正和人道的待遇。独立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所监督的设施,可以在工作人员视线和听力范围之外与囚犯或被拘留者谈话以了解其日常生活和待遇,可以向相关当局反馈问题、提出改善建议。

每个移民遣返中心和短期拘留设施都依法设有独立监督委员会。独立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移民遣返中心,或根据与内政大臣达成的协议监督其他短期拘留设施,以监督和报告移民遣返中心的管理情况和被拘留人员的关押条件与待遇。

(四)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

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负责处理不服内政部有关移民决定提起上诉的案件。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体系是两级架构,包括初级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和上级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

外国人认为初级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的裁决存在法律错误的,可以向上级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提出上诉。初级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负责处理外国人对内政部做出的入境、居留、遣返和移民拘留保释申请的决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上级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负责处理外国人对初级裁判所(移民和庇护庭)的决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这些决定涉及签证申请、庇护申请、入境和在英国居留的权利;也处理对内政部作出的某些决定不服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这些决定通常与移民、庇护和人权诉求有关。外国人不服上级裁判所(移民与庇护庭)裁决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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